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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森浩岂能白死

作者:苏伟      进入个人主页      阅读:17648      更新:2015-12-17

       倍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“复旦投毒案”,从提起公诉到死刑宣判,已近三年的时间。可见这是一桩十分复杂、需要反复调查、取证,才可核实的重大案件。
       无论这桩案件多么复杂,办案程序多么繁琐,但核实后的宣判却是坚决又明了的: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依法对“复旦投毒案”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。
       2015年12月11日,这是不同寻常的一天,因一桩重大案件的终结和一个罪犯的死,搅动整个社会,令无数痛心的人们发出愤怒的责骂或悲哀的叹息。
       历史将记住这一天。
       从接到法院方面的通知,林父前去上海与儿子见最后一面起,到罪犯林森浩被拉进死刑执行室,往静脉血管中注入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,抽搐身子瞬间死亡止,来自亲人的伤痛,夹带着罪犯难舍难分的最后诀别,以及被害一方父母的期盼等,全都化为难以自控的悲绝,犹如暴风骤雨一般轰鸣作响,摇撼天地。
       关于林森浩的死,司法部权威法学家称:“排除社会各界人士的声援,不受人情牵制,裁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,并判处死刑,体现了法律的公正、公平”,“这是新形势下,我党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”。
       正如权威法学家所言,既然司法机关“排除社会各界人士的声援,不受人情牵制,裁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”,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决定对林森浩执行死刑,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、公平”,“这是新形势下,我党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”。那么,林森浩的死,就可忽视不计,只以案件形式载入历史,成为过去时?
       我难以苟同这位权威法学家的观点。
       首先,任何一个人的死亡,对整个人类而言,都是大事。人的生命权是同等重要的,我们应持悲悯情怀,关注每一个人的死亡,在替被毒者感到痛心之时,也应为凶杀者送去祈祷,但愿他能在关爱中完成脱变,正视罪恶,在心中燃灯,回赠世界一缕希望。
       其次,作为罪犯,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自有法律判处,我们无须充当“法官”,以"法官"口吻草率下断语,并高声呼喊着“林森浩该死,林森浩该死”!法律只能以事实裁定罪行,公正判处,替死者伸张正义,替生者抚慰创伤,起到惩恶扬善,捍卫法律威严的社会作用。但法律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本身。
       最后,把杀人犯罪简单地纳入法律程序和善恶对立范围,只注重犯罪事实和判处结果,而忽略犯罪动机和行凶过程,不从社会根源、生活环境等方面,切入人性的软弱和心理流变的过程,便难以对人的社会性、复杂性、多样化,作出全面深入的判断。忽略这一事实,硬性的谴责和惩罚,将会适得其反,难见功效。
       针对以上立论,笔者认为林森浩的死,也如反恐战士的死一样,重如泰山。林森浩不会、也不可能白死,事实摆在眼前,无论正负影响,终难彻底消除。我以反论正,从中得出自以为重要的反思,在此列出,就算是一国之公民应尽之责吧!
       林森浩的死让我们正视高等教育,反思存在的问题。林森浩在被执行死刑前,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的采访,当问到“你是在什么样的一种心理作用下投毒的?你难道不怜惜室友的生命吗”?林森浩先是愣了一下,然后以多少有些激动的语气回答:“我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。我还没有那种人格修养和道德情操!”大学是干什么的?大学难道仅仅是在培养和输送国家有用人才?不是的。如何把一个个通过刻苦学习考入大学的“林森浩”,教育成怜惜人命,对行凶杀人不抱侥幸心理,具有远大志向和善良心灵,懂得追求和奉献,不为个人利害得失而泯灭良知,视行凶杀人为游戏,才是大学之所以为“大”的根本。
       林森浩的死唤起我们对法治中国的热情。2014年10月23日颁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再次重申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,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”。所以,我们期待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,在推行依法治国中,能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度,通过司法促进公益,养成公德;以德司法,“德主刑辅”,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高官百姓一样对待;绝不要官可杀人不判死,民如杀人必判死。
       林森浩的死启发我们从生命平等权看待一切人。要知以命偿命,并不能让人心安理得,两个年轻生命的消亡,带给双方亲人同等的伤痛,他们都是不幸的人、可怜的人。我们虽然拥护法律的判决,但也要相信苦难的价值,对人性复归抱以期待。法治中国需要文明公民,做文明公民就需有超越个人偏见的大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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